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
“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