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13日发布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
2020-03-13 上证发〔2020〕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7298/lawandrules/sserules/hkexsc/c/c_20200313_50095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