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
序号 | 修订内容 |
1 |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存托凭证; (七)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
2 |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
3 |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
4 |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 | 7.6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
6 | 7.8 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