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
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
4.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