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开展质押式回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20〕111 号)
各市场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开展净额结算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业务管理,支持交易所市场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规定,现将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开展回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债券基金产品,是指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且投资标的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基金产品。
二、政府债券基金产品申请作为回购质押品开展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标的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
(二)在基金投资运作中,不以基金组合持有的债券开展回购融资交易;
(三)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四)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基金产品作为回购质押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文本见附件 1);
(二)承诺书(文本见附件 2);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基金上市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文本见附件 3);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评估开展回购风险可测可控的,本公司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意政府债券基金产品作为回购质押品及适用的初始折扣系数取值。基金管理人应就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开展回购相关事项向市场进行公告。本公司每日计算政府债券基金产品适用标准券折算率(值),并通过结算业务系统与公司网站发布。
五、政府债券基金产品或其管理人发生以下情形的,本公司根据具体风险情况对政府债券基金产品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通报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
(二)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发生运营风险;
(三)政府债券基金产品连续 3 个自然月日均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四)政府债券基金份额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偏离基金净值幅度超过 5%;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政府债券基金产品每季度定期报告公告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季度情况报告(文本见附件 4)。
发生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或发生本通知第五条所列相关风险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中,未遵守承诺书约定,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或未按本通知第六条要求履行定期、不定期报告义务的,本公司取消相关政府债券基金的回购资格,并于取消相关政府债券基金回购资格之日起,2 年内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新提出的政府债券基金产品开展回购申请。
八、本通知发布前已具备回购质押品资格的政府债券基金产品,无需补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开展回购期间应适用 本通知相关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且投资标的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政策性金融债的基金产品,参照适用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
1.申请书文本
2.承诺书文本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文本
4.季度情况报告文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
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10253/zdjs/editor_file/202004241713196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