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本所网站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应当委托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受托管理人,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付息、回售、赎回、分期偿还、兑付、提前兑付、票面利率调整、停复牌、交易机制调整及特定债券转让等。
三、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决策程序、获准发行的公告等,应当由上市公司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四、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按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五、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公告”和本所上证债券信息网“私募债信息披露”专区获取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相关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沟通引导,确保投资者及时、完整获取相关披露信息。
六、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附件中,“第五十六号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八号 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和“第五十九号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同时废止;“第五十七号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仅适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文:http://link.233.com/17298/lawandrules/guide/zqznlc/c/c_20200424_50561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