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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05-11 14:24:20
导读: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10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对部分规则规范进行修改、删除。详情如下:

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

中证协发〔2022〕117号

为贯彻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关于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新规定,协会决定将相关自律规则中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的条款对应修改为登记管理规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修改为:“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告知客户执业登记编号,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第3点“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第(二)项第4点“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修改为:“在执业过程中告知客户执业登记编号,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修改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涉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应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上述营销、客服人员应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式员工。”修改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涉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应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协会登记为从事一般证券业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应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上述营销、客服人员应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式员工。”

第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应取得证券分析师执业资格。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其它业务资质,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应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协会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其它业务资质,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员应符合相应的从业要求。”

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五章“投资主办人”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删除。

五、《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中“从事客户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修改为:“从事客户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应完成从业人员登记”。第(二)项中“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执业资格”修改为:“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登记编号”。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客户账户开户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岗位职责、执业行为、职责制衡、培训考核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并采取措施确保开户见证人员工作独立性。”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客户账户开户相关人员的执业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职责制衡、培训考核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并采取措施确保开户见证人员工作独立性。”

六、《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附件《证券公司对分析师评选活动评估关注事项》参评人条件“(1)主办方是否设置参评人员条件,并覆盖执业资格要求、服务年限要求、合规展业要求等。”修改为:“(1)主办方是否设置参评人员条件,并覆盖执业登记要求、服务年限要求、合规展业要求等。”

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一)项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从业条件并已经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八、《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第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符合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条件并通过所在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向协会进行登记。”

其他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涉及从业人员“资格”“执业证书”等的条款按照《》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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