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投资咨询顾问、柜员、经纪人等等都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按照我国政策法规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那些“小道消息”,听听就罢了,传播内幕信息可是犯法的,谁能冒那么大风险告诉你呢。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从业人员不许无中生有、捏造信息,不许为了赚取佣金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贬损同行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4)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实际上,任何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都没有能力履行最低收益承诺的能力。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客户之间的融资行为存在较大的不规范和风险,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
(7)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谁干营销谁都得考个执业证书,都得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不允许私自委托。
(8)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出于业务需要,证券机构有时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泄露是从业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