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的内容只针对在内地举行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卷一、二、六及十六)的考试信息。如欲获取香港资格考试其他试卷的考试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资格考试考试手册。
1. 引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内地经济逐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随着CEPA的生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落实简化两地专业人员在异地申请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内地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可获香港证监会视作符合香港的行业资格 – 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2. 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跟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如下:
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1 | 证券交易 |
2 | 期货合约交易 |
3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4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5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6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7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8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9 | 提供资产管理 |
10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2015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实施改革,有关改革前及改革后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衔接的详情可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 (http://link.233.com/19011/cyry/kspt/kstz/201507/t20150715_124449.html)。
#此資格已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理,詳情請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页。
内地专业人员可參考以下表列,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职位 | 受规管活动 |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香港资格考试) |
负责人员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及卷二 |
负责人员 | 资产管理 | 卷一及卷六 |
代表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资产管理 | 卷一 |
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的有关考核为香港资格考试卷十六。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根据香港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亦需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
3. 香港及国际认可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推出「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香港资格考试”)共有十四张试卷,以配合香港证监会的发牌制度。香港资格考试可作下列用途:
i. 领取牌照
如要取得香港证监会的牌照,考生须就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完成指定组合的试卷。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ii. 获取学会的资格证书
所有资格考试的考生须于三年内考获指定组合的试卷,以获取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三年期限由考生首张考获合格的试卷之考试日期起计算。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可于学会网页下载) 内的第2.3项。
iii. 香港及国际认可
保险业监理处(香港保监处)已认可资格考试。此外,资格考试亦获多个国际专业团体认可。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4.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为了配合CEPA的实施及境内人士到香港申请香港证监会不同牌照的需求日益增加,学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双方合作在国内举行香港资格考试供内地专业人员参加。2017年3月考试的有关详情如下:
4.1. 考试日期及时间
考试试卷 | 考试时间日期 | 考试时间 | |||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 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 | 14:00 - 15:30 | |||
证券规例 | 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 | 16:00 - 17:00 | |||
资产管理规例 | 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 | 16:00 - 17:00 | |||
保荐人(代表) | 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 | 16:00 - 17:00 |
4.2. 考试地点
北京、上海、深圳、西安、武汉,具体地点将打印于考生的准考证(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上。
4.3. 考试形式及合格要求
考试试卷 | 考试形式 | 问题数目 | 时间(分钟) | 合格分数 | |
卷一 |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 计算机考试 | 60 | 90 | 70% |
卷二 | 证券规例 | 计算机考试 | 40 | 60 | 70% |
卷六 | 资产管理规例 | 计算机考试 | 40 | 60 | 70% |
卷十六 | 保荐人(代表) | 计算机考试 | 40 | 60 | 70% |
4.4. 考试纲要
考试纲要可于学会网页下载。
4.5. 考试费用
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费用已包括考试《温习手册》。
5.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报考手续
5.1. 报考资格
报考人士必须为内地专业人员(即拥有有效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是指报考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中国公民必须拥有由:
1.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之有效证券执业资格; 或
2.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出之有效期货执业资格; 或
3. 中国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发出之有效执业资格; 或
只持有内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并不符合报考资格。
报考人士需对其所提交的报考资料及是否符合报考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5.2. 考试报名及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
· 报考日期及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 符合报考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link.233.com/19011)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指定的方式及时间缴纳报名费用。
· 报考人士可透过在线或邮局汇款方式支付考试费用。
· 报考人士所填报的资料如被发现为不正确或不完整,在其缴妥考试费用后仍有可能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学会拒绝该报考申请。
· 未填妥或未缴妥考试费用的內地香港资格考试报考申请将不获处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保留随时更改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的权利。如有任何更改,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于协会网页公布。
5.2.1. 更改已报考的考试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疾病、工作或旅游的相关安排或任何其他原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学会概不接纳考生更改已报考的考试、试卷、考试模式及/或考试试期的要求。
5.3. 准考证
· 考生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查阅及打印其已报考试卷的准考证。
· 准考证之开放日期: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 准考证必须印在两面绝对空白之白色A4纸上。若电子准考证多于一页,考生必须以一页一张的形式,在符合上述规格的A4纸上打印,并于考试时出示所有页数。
6. 更改个人资料
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
7.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7.1. 考试规则
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在参加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前详细阅读本手册附录二所刊载的考试规则。考生如未能遵守任何考试规则,均有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学会并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报告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此外,学会不会向涉嫌违反任何考试规则的考生发放考试成绩,直至学会完成整个处理涉嫌不当行为个案的程序,且相关考生未有被取消考试资格。
7.2. 出席考试
学会建议考生于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考场。监考员将于考生抵达考场时检查考生的有效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打印件。除非获监考员批准,考生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就座。
7.3. 缺席考试
考生如在考试当日未能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缺考的考生一概不会获安排于其他试期应考,其已缴付之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8.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成绩
8.1. 成绩及表现分析报告
· 考试成绩将被评级为:
Pass(即通过考试)或
Fail(即未能通过考试)或
Absent(即缺考)。
· 考生可于考试后约十四个完整工作天透过学会网页查阅其考试评级、实际分数及个人表现分析报告,而有关资料只会于指定期限内显示。有关考试分数及表现分析报告的显示日期,请参阅学会网页。
· 表现分析报告以百分比幅度显示该考生在各部份题目及整体的表现。
· 学会通常会于考试后二十个完整工作天内寄发考试成绩通知书予考生,考生的考试评级及实际分数会列明于该通知书上。如考生在考试后两个月内仍未收到,应立即与学会考试服务组联络。
· 只通过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二、六及十六)之考生,并不会获学会颁发资格证书。考生请小心保存该成绩通知书以作考试成绩的证明。
· 考生如欲获取表现分析报告的正本,可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学会于收到考生申请后七个完整工作天内,会向该考生提供该报告,而考生须就每张试卷每个考试模式每个考试试期的每份分析报告缴付港币200元的手续费。表现分析报告仅会以邮递方式寄发予相关考生。相关的分析报告只于各考试的考试日期起计算三年内提供。所有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 学会可随时调整上述手续费。若有任何调整,学会将于学会接待处及/或网页公布。
· 基于保密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学会均不会透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考生其考试评级、实际分数及个人表现分析报告内容。
8.2. 考试成绩上诉
学会在任何情况下概不接纳或考虑考生对考试成绩的上诉。
8.3. 考试成绩通知书遗失或损毁
· 学会只会颁发考试成绩通知书一次。遗失或损毁考试成绩通知书的考生可于相关考试的考试日期起计算六年内向学会书面申请成绩证明书。学会会向申请人收取港币200元(每份)的行政费。
· 学会可随时调整上述行政费。若有任何调整,学会将于学会接待处及/或网页公布。
· 所有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9.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备试途径
9.1. 自修
考生须以自修形式备试。
9.2. 考试温习手册
· 成功报考的考生可获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相关《温习手册》一本。
· 下列估计准备考试的自修时数只用作参考,所需要的自修时数会因应个别考生的工作经验及教育程度而有所增减。
- 规例试卷:每张试卷约需五十五至八十五小时的自修时数。
- 应用试卷:每张试卷约需四十至七十小时的自修时数。
- 保荐人试卷:每张试卷约需五十至八十小时的自修时数。
9.3. 考试温习手册更新资料
为反映行业及规则的转变,温习手册会定期或在适当时作出更新。考生在考试前应先查看学会网页以取得最新的资料。
9.4. 历届试卷
考生可从学会网页下载香港资格考试部份试卷之《历届试题及答案﹙2006年12月﹚》。
10. 关于个人资料之处理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
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资料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收集及处理。考生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在提供个人资料予中国证券业协会时所负的责任及权利。
考生须留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会于考试结束后十四个工作天内,销毁作答记录(可能载有考生资料),并于考试后一个月内,销毁所有考生资料。
考生应细阅「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见附录三),以了解他们在提供个人资料予学会时所负的责任及权利,以及学会如何使用或处理考生资料的方式。
考生须在报名前详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考生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确认递交报名申请时,則表示已阅读并同意接纳及清楚明白相关条款。
11. 修改
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学会将应情况所需,保留修改任何费用、考试手册内容、考试规则、考试时间表、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及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的权利。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学会无须就修改任何费用、考试手册内容、考试规则、考试时间表、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及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而对考生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2. 查询
咨询电话 :010-6629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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