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须知
(只限于学会对考生资料的处理、权利和责任)
香港《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下称「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实施,本说明让考生了解他们在向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提供个人资料时的权利和责任,以及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如何运用和处理考生个人资料。
1. 由报考至考试完毕,如考生的个人资料有变,须通知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2.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运用考生的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
a. 处理报考及业务推广事宜;
b. 通知考生有关考试资料;
c. 保存考生记录;
d. 向考生发放考试成绩;
e. 应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要求,核实考生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f. 向香港证监会报告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
g. 转交、发放、披露或提供予香港证监会用作监察、核实及进行核对(包括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核对程序”)的目的,以及为协助香港证监会执行和履行其职能的其他相关用途;
h. 通知考生有关任何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认为适合考生之课程、考试、产品或服务的资料;
i. 进行研究或统计分析;
j. 推广及提供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或其他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指定人士提供的资料;
k. 发放予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代为执行、进行或举行考试的有关人士及代表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代为执行、进行或举行考试的任何人士;及
l. 其他有关用途。
3.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将对考生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在工作过程中,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可能会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将考生所提供的资料,与本身的记录比较、移交或交换。「记录」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所持有/日后取得作上述或其他用途的资料。
4. 根据该条例,考生有权查阅或更正其个人资料,惟须符合条例所定的方法和限制。
5. 条例亦订明,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可向查阅资料的人士,收取合理手续费。
6. 考生如欲查阅或更正其个人资料,可以书面方式向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提出。
7. 如考生不希望收取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所举办的课程或考试的资料,请以书面通知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