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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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各类专业证券交易和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在职期间容易最接触股市最新资讯消息以及内幕消息等,他们在工作中必然会比普通交易者获得更多的业务优势和信息优势。如果允许他们利用这些优势进行证券交易,将极大地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券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有业务需要参与证券行业法规的制定和监管、交易审计以及证券行业的日常活动。他们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必然会与自己的职责发生冲突,影响职责的履行,扰乱证券活动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权益。所以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炒股,不允许开设股票账户。家人可以炒股,如果从业人员以后不从事证券行业,可以开设股票账户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