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是指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行为。
禁止性行为:
1、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2、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
3、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