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换资产、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界定: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关联方:
(1)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2)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控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类型。
一、关联交易方式
1、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一般意义上的关联交易)
(1)关联购销: 集中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冶金、有色、石化和电力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家电、汽车和摩托车行业等)
(2)费用负担转嫁: 股份公司上市后需要关联公司提供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剥离的非生产性资产(医疗、饮食、托儿所、职工住房、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服务.
(3)资产租赁:由于非整体上市,上市公司与其集团公司间普遍存在资产租赁关系
(4)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以收取资金占用费形式为集团公司或公司垫付部分资金,注意分析资金占用利息、回收可能性及对上市公司经营、投资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影响
(5)信用担保: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或各关联公司可相互提供信用担保,虽能有效解决各公司资金问题,但也会形成或有负债,增加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有可能引起经济纠纷
2、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资产转让和置换:关联交易重组中提高利润水平最有效的手段,集团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劣质资产,或上市公司低价收购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或上市公司劣质资产同集团公司优质资产置换。
(2)托管经营、承包经营:关联方大多是控股股东,托管方是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托管资产或质量一般,或上市公司没能力经营管理的资产,关联托管和承包往往是关联收购的第一步.
(3)合作投资: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就某具体项目联合出资,并按事前确定比例分配收益。达成交易概率较高,操作(特别是分利比例确定)透明度较低
(4)相互持股:会形成一系列法人实体相互渗透、依赖和监督网络和利益共同体,也会引起资本相互抵销,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及经营透明度不高等缺陷。一些国家对相互持股作限制性规定:有限双向持有制度。我国法律无规定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理论上)关联交易属中性交易。(实际)关联交易有非经济特性。
关联交易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决定,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情况下,关联交易易成为企业调节利润、避税和为一些部门及个人获利的途径,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2001年12月,财政部)――防止上市公司利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规定: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证券投资分析师在分析关联交易时,应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平性、关联交易占公司资产的比重、关联交易利润占公司利润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规范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