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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性组织和职业规范

来源:233网校 2006-06-23 11:57:00

概念:

1、广义的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政府机构、企业集团、金融机构等组织提供发展战略设计、中远期规划、资本市场运作(包括收购兼并、各种资产重组等)、项目投资建议、企业重整等专业的顾问服务。 =证券分析师的第3项+第4项职能。

2、狭义的财务顾问――在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资产(债务)重组、发展规划业务中,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或上市公司股东或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的相关专业服务的总称(融资服务不在列)。

3、独立财务顾问――是财务顾问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业务范围并不超出或必然地小于一般意义上的财务顾问业务范围。独立财务顾问旨在强调财务顾问的提供主体奉行公正、中立、科学、有效的“独立第三人”身份,且提供的相关财务顾问报告或意见必须向社会披露,目的在于保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财务顾问业务的立法现状

  财务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演进形式,一般应纳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一并管理。目前涉及“应当聘耄ǘ懒ⅲ┎莆窆宋省币蟮模錾虾Vと灰姿⑸钲谥と灰姿⒉嫉摹豆善鄙鲜泄嬖颉匪娑ǖ纳鲜泄竟亓灰浊樾危?001年12月10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2002年9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情形。

  财务顾问业务准入问题: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至少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或应同时具备证券承销资格。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专业机构,除所含专业人员人数、注册资本、业务经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仅就机构经营性质而言,具有(或可通过申请后具有)财务顾问业务主体资格的机构应至少包括: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进入的外资投资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可以作为财务顾问业务的辅助机构,即可会同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联合承接财务顾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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