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的规定适用于通过传媒或集会性的活动面向未签订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不特定对象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场合。
(4)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未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在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之列;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通过传媒或集会性的活动向签订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在执业披露和禁止具体价位荐股之列,但在被投资者或客户问及是否存在利害冲突时,应如实披露。
2、执业披露的具体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所推荐的证券在推荐时和推荐后一个月所涉及的下列各项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前五名股东或实际控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及个人、前五名股东所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所知悉的范围内其“理财工作室”客户和其他主要客户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③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在财产上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是否与持有相关证券流通部分的前五位股东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
⑤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所在的机构,在过去18个月内从事涉及其推荐证券所属企业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的情况;
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同一执业人员是否就同一证券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类型的客户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⑦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是否向所依托的媒体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其他利益;
⑧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向其特定客户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和向公众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3、《通知》的其他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