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壮大
目前,我国相对比较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而在国外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的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
在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培育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如先后推出了若干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布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并进行试点、允许三类企业和保险基金入市等。
(五)资本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
2、资本市场的投资性开放:
(1)融资的开放。即允许本国居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和外国居民在本国资本市场上融资;
(2)投资的开放。即允许外国居民投资于本国的资本市场和允许本国居民投资于国际资本市场。投资性开放的结果是资本可在全球范围内充分配置,其结果是在全球任何地方的资本资产的价格趋于一致。
3、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对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作出了实质性的承诺:
(1)B股业务。我国承诺在加入WTO时开放B股业务。外资证券商可直接从事B股业务,无须通过国内证券商与之合作。外资证券商在中国的代表处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会员。
(2)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加入WTO三年后,外国证券商、投资银行可与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合资成立外资股份不超过33%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A股、B股和H股以及政府债券的承销服务。合资证券公司可承销、自营和代理外币债券和股票,可承销本币证券。
(3)资产管理服务。中国加入WTO后,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可与中国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份不超过33%。三年后外资股份上限提高到49%。在数量限制方面,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WTO达成的协议,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合资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3年后可增至49%;在业务开展方面,只能允许设立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在过渡期内投资于除A股交易外的其他证券业务领域。
4、在目前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为了解决资本流入和流出的限制问题,实现政府监管下的有限制的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可以考虑实行QDII和QFII机制。
QDII――认可本地机构投资者,即本国货币在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允许国内居民投资国外资本市场的一种机制;
QFII――认可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在实施资本项目管制的国家,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允许国外居民投资国内资本市场的一种机制。目前我国已开始实施QFII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