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债权股票的期货交易为金融商品的期货交易的拓展创造了想像的空间,证券期权交易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交易形式。尽管至今我国尚未推出这一交易品种,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所以有必要在此作展开介绍分析。
主要内容
期权交易概述
期权是期货交易的一种选择权,它表示人们可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价格交易某种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某种权利的交易。本章节所论述的期权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期权的买入方向期权的卖出方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即获得了能以确定的时间、价格、数量和品种买卖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买入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执行该权利,或放弃该权利,甚至可将权利出售他人直接获利;反之,在收取了一定费用后,卖出方必须按规定随时准备履约,而无法要求弃权。显然,期权交易的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呈一种不对称性,这特点贯穿交易全过程。
期权就权性质而言,已不是证券商品的直接交易,而是某种权利的转移,这种权利可分离于金融期货合约而独立交易,人们同样通过对行情的预测,来操作期对牟取一定收益,这种预测带有极大的盲目性或风险性。同时,期权又为人们提供了控制投资风险、锁定交易成本的避险工具,因此,期权理论已成为证券投资理论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期权是一专门的金融术语,主要包括外汇要分析股票期权交易,其他种类期权的原理基本相通。例如,股指一定数量指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权利。当然,同样买方并不承担必须买卖合约的义务。这里不一一介绍了。
期权分类
期权一般分为两大类: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或者称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英语简称为CALLS以及PUTS。
买入期权是人们交易的期权商品之一,作为一个商品,自然有买方和卖方。买入期权的买方预计股价行情将会上升,所以事先花钱购入这一权利,即可在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约定价格买入某种被看好的股票,锁定成本避免购股费用增加,回避股价上升的风险。倘若该买方预期行情失误,不涨反跌或价格持平未变,那他至多损失当初购买权利的费用,这成本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购股被套的亏损。人们同时还可在期权自身价格上涨中赚取价差收益。此时,作为买方的对应方,买入期权的卖方自然是看淡后市,他们预计后市将会下跌,于是先行出售买入期权,获得一笔期权费收入,他们其实什么也未拿出,却先获得现金收入,如事后预测准确,便无人会来要求履约。倘若判断失误,行情未跌反涨,那么将被迫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股售,以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卖出期权是期权商品的又一种类。作为商品,同样有买卖双方。买入方预计行情将下跌,为锁定当前股价,购买卖出期权,可在行情下跌以相对较高的约定价格出售手中股票,达到避开价格下跌风险的目的。人们可以选择放弃权利的执行,也可以出售该权利直接获得。此时,作为买方的对应方,卖出期权的卖方对后市的判断恰与买方相反,他们看好后市,确信行情上升,出售卖出的期可以直接获利,如一旦预测失误,卖方将不得不以高出期权费收入不足以抵补履约的损失,卖方就遭到实实在在的亏损。
期权两大品种,构成权利与义务不尽相同的交易四方,即两个买方和两个卖方,买入期以与卖出期权的最终执行(对买方而言),或履约(仅对卖方而言)是期权合约标的物股票所有权的转移,而非期权合约权利本身的买入或卖出。期权买方无论是买哪一种期权均花钱购得权利,当然,有效期内有自由支配该权利的权利,期权卖方无论是卖出哪一种期权,均应随时准备无条件履约,能否最终真正获利,关键在于对后市行情判断的准确度。
期权交易组合条件
1.价格。期权合约中确定的交易价格是双方约定的,一律被称之为协定价格,或敲定价格,在合约有效期内这是固定不变的,它不一定就是股票的市价,可以高于或低于市价,当然也可能恰好相等。
2.期限。期权合约是有期限的,过期作废,一般合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3个月较为普遍。
3.数量。每个期权合约代表一百个期权基数,期权合约自身价格一般是以期权单个基数为标价,每个基数代表一股股票,一个合约可交易一百股股票,该一百个期权基数是不能分拆开交易的。
4.期权费。期权费是期权合约的价格,它不等于股票的市价或合约到期后的股价,它仅表示权利的价值,是随股市行情波动而相应调整的。买入方支付期权费,既可购买看涨期权,也可购入看跌期权,同理,卖出方收取期权费,既可出信看涨期权,也可出售看跌期权。
5.交易目的。根据套期保值及投机等目的,人们可交易单个合约,也可结合品种多项合约捆绑式交易。
6.结算。期权交易是通过经纪人在市场上竞争价实现的,这经纪人就是期权清算公司,它是每笔期权交易的中间人,是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期权清算公司采用电脑清算每一笔合约,并为其提供担保,如某个期权卖方不履行义务,公司则必须代为履约。因此,期权买主不用担心卖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