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2)可转债 “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3)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4)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5)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例如:某投资者当日申报“债转股”100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股1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为:
转债手数×1000÷初始转股价格=100×1000÷10=10000(股)
(6)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7)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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