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3号】,明确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
(1)登记人员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2)登记类别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3)登记程序
从业人员应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入7个工作日个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完备的,协会在登记后生成唯一登记编号。登记信息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通知机构及时补正。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发7个工作日个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劳7个工作日个内办理注销登记。
(4)机构责任
机构应当确保所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审核和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登记信息查询
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目,公布各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及登记编号,方便投资者查询。
(6)违规处理
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中登记登。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注。
(7)衔接安排
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视为已完成登记,执业证书编号即为登记编号,无需重新登记。已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相关申请信息将自动转入登记流程,机构无需重新填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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