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比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在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上市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自2004年12月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自2006年2月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10条)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公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中,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三大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16条)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二)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等方面的信息。
(1)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计通过。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二、基金募集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为发售基金份额而依法制作的,供投资者了解管理人基本情况,说明基金募集有关事宜,指导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规范性文件。其编制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应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的作出投资决策。
(一)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13项)
1.招募说明书摘要。
2.基金募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
8.基金资产的估值。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风险警示内容。
1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招募说明书重要信息
1.基金运作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其交易场所和方式不同,基金产品的流动性不同。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不同基金类别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水平存在差异,即使是同一类别的基金,计提管理费的方式也可能不同。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基金风险提示。
在招募说明书封面的位置,管理人一般会作出“基金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等风险提示。
7.招募说明书摘要。该部分出现在每6个月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基本要素、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和费用概览、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等内容。
三、基金托管协议(新增)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考试大论坛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例如,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账户开设、净值复核、清算交收等托管职责情况等进行核查。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例如,当事人在净值计算和复核中重要环节的权责,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未能维护持有人权益时的处理,估值错误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