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核准制主要是提交一些材料,经过一些机构进行审批,就是审批制。
注册制指符合要求后,注册一个就可以了。
注册制要求比低,核准制还要经过更多的复杂手续。
我国采取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首先,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其次,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最后,办理基金备案
QDII的设立备案对象:
1.向中国证监社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三点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随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监管手段:主要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上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手段。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还应依法披露募集情况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基金份额发售到基金合同生效期间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初稿监管,拟上市基金在该期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监管机构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基金份额持久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