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核准制主要是提交一些材料,经过一些机构进行审批,就是审批制。
注册制指符合要求后,注册一个就可以了。
注册制要求比低,核准制还要经过更多的复杂手续。
我国采取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首先,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其次,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最后,办理基金备案
QDII 的设立备案对象:
1.向中国证监社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三点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随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监管手段:主要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上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手段。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还应依法披露募集情况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基金份额发售到基金合同生效期间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初稿监管,拟上市基金在该期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监管机构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基金份额持久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一)基金投资组合监管
规定:
1.投资范围: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面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2.投资比例
(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主要掌握):第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够超过该证券的10%。第三,单只基金申报新股发行的金额超过该基金资产,单只基金申报数量超过发行股票总量。第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第五,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一二项目规定的比例限制。
(3)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不符合比例的,10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单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7)1家基金通过1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3.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净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等等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的净值的4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债券剩余期限指的是具体最近一次付息日得时间(考虑利率浮动),剩余存续期限即为距离到期日得时间)
(7)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
(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过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二)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在投资管理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强调研究部门应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在投资决策方面,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2007年,《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8年3月,《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三)基金交易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
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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