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LOF份额的上市条件
LOF的上市须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惫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LOF份额的交易规则
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买卖基金份额,以交易系统撮合价成交。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跌涨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在日常交易中,于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LOF的交易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LOF的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LOF份额的交收。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起即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三)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LOF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均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流程如下: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场外投资者以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1日,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
3.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
(四)LOF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由于LOF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拟申请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必须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目前,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需要2个交易日的时问,即持有人T日提交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申请;如处理成功,T+2日起,转托管转入的基金份额可赎回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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