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并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二)费用结构与费罕水平
1.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其中,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或申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也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2.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内赎回费。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三)增值服务费
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除法定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四、其他业务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
1.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签订销售协议。
4.按规定或约定从事基金销售。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2.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3.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三)基金销售中的投资人教育
为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在监管机构的倡导和组织下,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通过网站、座谈会或报告会、柜台现场讲解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基金销售禁止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7.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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