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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命题点解读:基金的市场营销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30日

  第五节 基金销售业务的规范
  命题点一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一)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具有独立性,涉及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或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从事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制度,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简称销售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销售账户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账户。总账户是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结算资金,可与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分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用于向总账户划转结算资金。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账户。
  销售账户要与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并签署书面监督协议委托银行或结算公司监督。
  该类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四)基金销售机构资金流程
  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分信息流和资金流。
  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流程即为从投资者结算账户到销售分归集账户或销售总归集账户,再到注册登记账户,最终进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的过程。
  命题点二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重点看禁止规定部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概念与范畴(略)
  (二)审核与备案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进行内部审核和事后备案。基金管理人的材料,事先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管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发布后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销售机构的材料一样。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他人;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四)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登载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业绩;
  (2)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登载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3)10年以上的,登载最近10年的完整会计年度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合同中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特别说明。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的声明与风险提示
  推介材料登载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材料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提示投资人,不等于存款,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最低收益。
  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充分揭示风险,说明不等于存款,说明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材料中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使投资者不容易忽略,提醒投资风险。
  电视电影互联网材料和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材料应当包括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命题点三 基金销售费用
  (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2)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在销售协议中约定双方费用的分成比例,并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按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费用结构与费率水平
  (1)销售费用包括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申购费(认购费)不得超过认购申购金额的5%,可以前端收或后端收。赎回费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5%,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销售和对持有人的服务。
  (2)对短期交易的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收取赎回费:持有期少于7天的,不得低于1.5%: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的不同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转出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增值服务费
  提供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收取增值服务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2)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3)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
  (4)基金投资人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
  (5)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当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6)基金销售机构是增值服务的提供主体和服务协议签署主体等。
  命题点四 其他业务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
  (1)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签订销售协议;
  (4)按规定或约定从事基金销售。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
  基金销售适用性包括四个方面: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对基金产品和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三)投资人教育
  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改变认识误区。
  (四)反洗钱要求
  销售机构根据反洗钱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基本信息,确保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留存证件复印件。
  (五)基金销售禁止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预约认购或预约申购(除定投以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发售日期;
  (7)挪用结算资金;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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