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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命题点解读:基金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5月15日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命题点一 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我国对基金募集申请实行的是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1)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2)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曰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4)办理基金备案。获准发售基金份额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的募集期限发售基金份额。当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曰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QDⅠⅠ募集的主要程序包括:
  (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命题点二 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内容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行法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相关业务。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销售或相关业务。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
  (6)销售结算资金监管。为了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不仅引入基金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还对基金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运作行为,以及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流程和时点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基金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原则。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
  命题点三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起草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命题点四 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的监管
  1.对投资范围的监管
  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等。
  股指期货方面,法规规定,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法规规定参与。其中,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保为目的,而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
  2.对主要投资比例的监管
  (1)法规对基金投资的分散性有强制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够超过该证券的10%。指数类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不符合比例的,10日内调整。
  (2)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对于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一般约定6个月的建仓期,建仓期结束后,基金投资组合的各项比例需要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不符合比例的,10个交易日进行调整。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4)对于基金回购融资业务,法规规定,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同时,为了控制基金通过回购融资放大股票投资风险,除非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基金参与国债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不得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
  3.对禁止性投资行为的监管
  (1)限制性规定:①承销证券;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另有规定除外);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的证券;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包括不得将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上述规定要求基金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要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保证不同组合在研究支持、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禁止老鼠仓等利益输送行为。这是基金投资监管的底线,也是基金行业获得公众投资者信任的基础。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通过现场检查,关注投资交易内控情况及相关风险控制。
  (1)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对基金投资管理的程序、决策过程、投资相关环节、部门和人员的配置等做了具体而且明确的规定。在投资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强调研究部门应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在投资决策方面,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2)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3)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组合之间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禁同一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该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三)对投资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基金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开放式基金日常面临申购赎回的压力,因此,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与预警是中国证监会日常监控中最为关注的,与此相结合,也关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
  (四)基金投资交易监管的方式及违规处罚
  (1)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当基金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据以进行处理。另外,托管银行还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持仓日报、基金投资监控周报,使中国证监会能实时掌握基金投资情况。针对公司存在的违规事项和风险事项,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
  (2)通过证券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目前,证券交易所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建立基金交易监控体系,重点监控以下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单只基金的异常交易、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不同基金或账户问的异常交易、不同基金管理公司账户问的异常交易、基金同股东等关联方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同可疑账户的异常交易、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账户的异常交易等。此外,交易所还监控基金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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