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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保荐代表人考试真题冲刺练习四

来源:233网校 2021-10-14 00:00:00

2021年10月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冲刺练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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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审核的必备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B.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C.国有参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应当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D.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五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审核的文件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A项说法错误)

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应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B项说法错误)

第四十九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D项说法错误)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时,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至少为()。

A.10%

B.5%

C.20%

D.30%

E.15%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下列属于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有()。

I.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

III.存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被主办券商出具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专项意见

IV.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A.I、II

B.I、II、III

C.I、II、III、IV

D.III、IV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前述情形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改正;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

(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挂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存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行为,挂牌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九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六)因在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七)不符合挂牌条件,骗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并受到公开谴责;

(八)除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外,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三次;

(九)存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被主办券商出具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专项意见,且三个月后主办券商经核查出具专项意见,认为该情形仍未消除;

(十)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者挂牌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等,被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或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专项意见,且六个月后主办券商经核查出具专项意见,认为该情形仍未消除;

(十一)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十二)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三)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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