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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板条件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1年,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2)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3)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6)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8)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
【预计市值,按照转板公司向本所提交转板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二、减持要求
限制主体 | 减持要求 | 补充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转板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
【未盈利】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公司转板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未盈利同样适用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 |
【未盈利】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 ||
核心技术人员(仅科创板) | 上市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转板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转板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
三、持续督导
①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转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②转板公司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2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转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③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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