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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证券从业统考报名须知

来源:233网校 2015-08-13 10:38:00
导读:考生进入报名程序之前,必须认真阅读以下说明:报名及缴费开通日期从2015年7月23日开始至2015年8月21日结束。

  考生进入报名程序之前,必须认真阅读以下说明:

  一、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举行。考生可选择以上任何一个城市进行考试。

  二、报名开通时间及缴费方式

  报名及缴费开通日期从2015年7月23日开始至2015年8月21日结束。

2015年9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已开通)

  考试报名费通过在线支付方式缴费。

  三、考试日期

  2015年9月19日(星期六)至2015年9月20日(星期日)。

  四、准考证开放日期

  2015年9月14日开通至2015年9月18日关闭。

  五、个人报名报名

  任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以个人形式报名,每人每次考试最多报考六个科目。

  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具体流程

  个人报名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具体流程

  六、报考账号说明

  1. 为方便广大考生报名,自2012年第四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起,考生新注册的报考账号可在今后的考试中继续使用,无须重新注册报名。考生可凭个人证件号码(身份证 、军官证或护照)登陆报名网站。

  2. 个人上网报名时填写或请他人代为填写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有效,以免影响参考。

  3. 账号“报考账号和密码”是考生登录网站、报考科目、查询账务和打印准考证的唯一标识。设定密码长度最小不少于8个字符,其中包括英文字符大小写,数字,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报考账号和密码。

  4. 考生如忘记报考账号或密码,可以至报名网站首页,按照页面提示取回自己的账号账号或密码。

  5. 如有疑问请点击报名网页右侧的“在线咨询”询问,或拨打考试服务热线:021-61651128。

  七、在线汇款须知

  通过在线缴费,每科考试报名费为人民币61元。请记录您在线支付时的订单号(该订单号是您选择在线支付后生成的),以便日后查询。

  八、信息修改

  1. 考生档案信息为考生姓名、性别、证件信息、出生日期和所在地,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登陆网站自行修改确认,过期无效。

  2. 考生的科目和报考区域在报考截止之前都可进行修改。

  3. 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之前自行登陆报名网站修改个人档案信息,报名截止后至准考证打印开放前,考生如需要修改考生档案信息,可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61651128咨询具体修改方式。准考证正式公布后,将不接受考生信息修改申请,仅能进行备案登记。

  4. 考生通过邮件或BBS留言修改信息均无效。

  九、发票申请

  1. 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报名截止日之前,登陆报名网页申请,发票将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安排邮寄。其他未申请但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61651128-转人工服务,进行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考生补开发票的申请。

  2. 考试报名结束前已经申请发票的考生,自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还未收到发票的,才可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61651128转人工服务,申请登记发票补寄。

  十、退费流程

  考生申请退费流程:

  1. 登录证券考试报名网站—>自行确认不需参考科目—>删除已缴费考试科目—>等待退款

  2. 已成功报考的考生(报考科目显示“已缴费”),可在考试报名结束前申请退费,超过所规定的退费时限的,其报名费不予退还。

  3. 在线支付退款将退还至原付款时使用的银行卡,退款手续费由考生自行承担。

  十一、成绩复核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20日内申请成绩复核服务,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核加各类题目的正确率、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以及登录是否有误,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得再次复核。申请办法如下:

  1. 考生登陆http://link.233.com/23939/page/step1.asp

  2. 详细填写申请信息

  3. 在线支付服务费用(由考务公司收取20元)

  4. 致电021-61651128转客户人工服务(信息核实),确认已经缴费

  5. 考务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用挂号信方式寄出成绩复核单

  十二、违纪处理办法

  (一)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 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2. 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 未按规定关闭手机等通讯、存储、摄录设备的;

  4.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5. 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7.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8.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1. 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2.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4. 使用手机、手表等通讯、储存电子设备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5. 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 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7. 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8.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十三、免责条款

  1、 考生填报个人信息时应仔细核对后提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因本人填报信息有误所导致的任何结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 考生报考期间,应及时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最新情况,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的,其结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官方公告:2015年9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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