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考纲要求掌握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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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及业务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2)适当性管理。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了解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3)业务合同。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与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保证金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