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考纲要求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1)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保护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