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是个高频考点,其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限制考查尤其频繁。下面一起来学习这一知识点吧!
目前,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是以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