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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上市与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10-29 13:42:0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科创板股票上市与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相关规定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二、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三、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四、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三)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 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六) 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提请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八、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完整规则原文请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7298/lawandrules/sserules/tib/listing/c/4801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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