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首先应该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规定
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定价基准日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发行对象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竟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
转让限制 |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
其他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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