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网下发行、网上发行以及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1)网下发行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先向通过公开嘉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配售。
(2)网上发行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3)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②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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