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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复习第三章(1)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4日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考情分析

  此章主要是将旧教材中第二章的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作为本章的第一节编入。

  本章简化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指定交易的办理与撤销程序”等内容,删除了“深圳交易所的分红派息流程”、“ETF的申购、赎回清单”等内容。

  第一节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主要考点

  证券账户的种类

  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账户挂失、补办、查询的手续

  证券登记的含义和类型

  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

  一、证券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

  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A股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注意:除用于买卖上市公司基金外,该账户在深圳市场还可用于买卖上市的国债,在上海市场还可用于买卖上市的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例1·判断题】根据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可开立两个以上的同一类型证券账户。( )

  【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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