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1.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定义及实行时间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考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4.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
(二)其他特别处理
1.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2.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的条件(掌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