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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复习第四章(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7日
  二、交易行为监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同时,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另外,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有关材料。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重新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同时,为了贯彻这一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实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l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如《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l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为便于叙述,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为例介绍相关情况。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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