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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2章

来源:网络 2010年8月29日
导读: 证券经纪业务考情分析,在历年的考试中,本章内容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以及判断题都有出现,是重点章节。
  第六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

  主要考点

  熟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和要求

  熟悉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

  熟悉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内容

  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考试内容不多)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具体经营场所。

  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业务操作不合规以及结算风险等。证券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8点

  (1)应加强对营业部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2)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4)应当要求所属营业部与客户签订公司统一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

  (5)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

  (6)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7)应在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

  (8)应当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结算风险。

  (9)应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0)应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

  (11)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

  (12)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13)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

  (14)对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同时,网上交易系统应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

  (15)对于营业部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定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

  (16)应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

  (17)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18)应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

  二、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营业部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经纪业务操作程序,并合理、有效地组织实施来实现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是确保营业部经纪业务各环节顺利运转及规范运作、减少业务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一)经纪业务操作规范管理的一般要求

  1.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证券营业部应实行前后台分离。前台人员负责市场营销,后台人员负责业务运行操作及管理,前后台人员不得兼职;营业部后台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与经纪业务操作等部门或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分开,不得兼职或混合操作;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办清算业务。

  2.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经纪业务的不同环节,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委托买卖、清算交割、咨询服务等岗位,应按不同岗位定员、定职。

  资金存取和其他岗位不得合并,其他岗位电脑终端无权进入资金存取系统,资金岗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职或串岗操作;

  账户管理应专人负责,其他岗位和人员不得兼办或串岗。

  对各岗位和各部门电脑用户权限应按职责严格限制并经常检查,应随人员变化而及时调整。

  3.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营业部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规范操作、自觉维护客户权益,不得私下接受及全权代理客户办理开户、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资金存取、资金划转、资金三方存管申请与开通、委托买卖及交割、挂失与解挂、冻结与解冻、客户资料修改,开通客户交易委托权限、指定(变更)存管银行等事项。

  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及全权代理客户办理业务。

  4.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客户档案资料、空白《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空白《客户资金三方存管协议书》及其他协议书、加盖印章的业务表单、资金账户卡等重要业务凭证,必须设立专库专人保管,并有调阅、领用登记。

  5.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

  1.证券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①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②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客户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开立机构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传送开户数据;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公司返回的确认结果,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或代办股份转让账户卡,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⑥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①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

  ②法人申请挂失补办、更换:法人客户经办人(被授权人)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境内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提供其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挂失结果经中国结算公司确认后方可补办新的证券账户卡。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①自然人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原因: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

  ②法人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原因:客户全称、注册号码发生变化):客户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境内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证明或公告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号码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⑥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同时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注册号码,应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4)证券账户合并。

  ①自然人申请合并。

  ②法人申请合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⑥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合并的证券账户的资料报送中国结算公司。

  (5)证券账户注销。

  ①自然人申请注销。

  ②法人申请注销:客户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没有证券余额的证券账户卡。境内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注销证券账户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非交易过户。

  ①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所涉流通股份冻结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赠与公证书、赠与方原户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双方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受赠人为该公司职工的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申请表及资料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审核;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在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实时审核签字后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申请人,其余资料留存。

  ⑤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⑥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将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传真至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上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传真至中国结算公司。

  ⑦收市后经办人将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存档。

  ⑧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资金账户管理。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指定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一般规定:

  ①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存管银行的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②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不得受理法人以个人名义、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③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一份交客户保存,一份由营业部存档,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④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⑤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描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管理。

  (1)资金账户开户。

  ①开户申请。

  ②查验和复核。

  ③电脑开户。

  ④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⑤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⑦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坍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①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胁议恬》。

  ②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③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④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⑤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⑥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5)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①指定存管银行。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6)账户挂失、补办。

  (7)账户解挂。

  (8)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9)密码修改、清密。

  (10)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1)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3.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4.清算交割。

  营业部为客户办理证券交割一般有自助交割和柜台人工交割两种交割方式。自助交割即客户凭资金卡、密码在自助交割机上自助进行交割,自行打印交割单。柜台人工交割即客户凭身份证、资金卡在柜台将前一次的委托单交给交割员。工作人员核对委托单与成交单是否相符。无误则打印交割单,并将交割单交给客户;若不相符,则核对委托柜保存的委托单。确属营业部操作性差错,则需根据金额大小上报柜台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并按照差错处理规定处理。

  三、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

  (1)投资者教育

  具体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考点)

  ①要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②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人市须谨慎”的警示。

  ③要根据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④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

  ⑤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2)信息与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与客户在委托交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除权、配股、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及时张贴告示告知客户。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考点,经常多选题)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8.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9.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漏内幕信息。

  10.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例17·多选题】下列属于证券经营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的是( )。

  A.集中资金优势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B.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行为

  C.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D.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答疑编号911020401]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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