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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一章考点: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20日
导读: 考试大特别整理“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一章考点: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可以帮助大家在短时间复习内准确把握考试重点。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一)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两者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多数在场内市场进行。

  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三)回购交易

  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债券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属于货币市场。[从性质上]

  (四)信用交易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

  四、证券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⑵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⑸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⑹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⑺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之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六、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其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它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⑴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⑵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⑶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⑷组织、监督证券交易;⑸对会员进行监管;⑹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⑻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⑼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⑴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⑵新闻出版业;⑶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⑷为他人提供担保;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可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其它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近几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目前,主要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公开报价{单边报价、双边报价}、对话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应履行职能:⑴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⑵证券的存管和过户;⑶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⑸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⑹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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