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对我国权证产品的运行进行了规范。
(一)权证的发行上市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交易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以及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禁止事项【5禁】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三)权证的行权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⑴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交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⑵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⑶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⑷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⑸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例如:某投资者当日申报“债转股”100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股1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为:转债手数×1000÷初始转股价格=100×1000÷10=10000(股)
⑹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⑺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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