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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六章考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1年4月1日
导读: 考试大特别整理“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六章考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可以帮助大家在短时间复习内准确把握考试重点。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

  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

  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二)客户征信调查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调查内容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

  3、信誉状况: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

  5、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8、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⑴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⑵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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