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
区别质押式回购于初始交易时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而不是抵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⑴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价格;
⑵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www.Examda.CoM考试就上考试大
⑶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由于引入做空机制,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升息预期下,逆回购方可以通过卖空交易卖出所融入的标的券,待价格下跌后买回原券并到期还券,在回购期间内高卖低买所得差价即构成融券卖空交易的盈利。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交易将所持债券余额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对冲,规避所持债券余额的市值波动风险。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9】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1、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债券相同。
2、买断式回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3、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4、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5、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6、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
7、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8、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越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9、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重点】
1、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2、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的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3、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4、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的业务信息。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1、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个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3、进行买断式回购,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4、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6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