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 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 监管措施(熟悉)
1.证券公司制作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A. 3
B. 5
C. 10
D. 2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法律责任(熟悉)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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