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例题12·不定项选择题】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 )。
A.A账户
B.B账户
C.C账户
D.D账户
【答案】BD
要点十六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l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截止2010年5月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4)、05国债(5)、06国债(4)等10只国债,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
2.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要点十七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履约金制度的特点(相对于保证金、保证券制度):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问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在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2.仓位控制
要点十八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本章第三节相关介绍。
【例题13·单选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 )。
A.10%
B.15%
C.20%
D.25%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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