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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1日
  二、交易行为监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例3—9(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口头警示
  B.书面警示
  C.约见谈话
  D.予以罚款
  【参考答案】D
  【解析】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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