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命题点一 交易信息(熟悉)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二)证券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
(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目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相关计算公式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一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隈制的证券
对于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深交所为±12%);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上交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命题点二 交易行为监督(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①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②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③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④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⑤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⑥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⑦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⑧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⑨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⑩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⑪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⑫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③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④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⑤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命题点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熟悉)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1)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2)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3)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①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②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③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1)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新增)
(1)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②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③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④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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