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
命题点一 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身份识别(重点掌握)
(1)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
①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②代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指定交易及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挂失补办、合并和注销。
③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④信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⑤客户资料修改。
⑥指定商业银行签约、变更,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⑦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通讯密码清空重置。
⑧开通非柜面交易委托方式。
⑨增加服务品种。
⑩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规范。
⑪其他与账户管理有关的重要业务。
★进行身份识别应审查、核对的文件:
①自然人客户本人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客户的继承人办理被继承人的账户业务的,应按《继承法》办理。
②法人客户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有效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一次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二)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经办人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重点)。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①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
②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
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但下列两种情形,必须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①涉及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②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需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三)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资金账户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资金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1)资金账户的开立(开户程序了解即可)。
1)资金账户开立的一般要求:
①客户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②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存管合同》(一式三份)等文件。
③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户前须对客户进行投资者入市风险教育,并进行容户身份识别,审核客户的开户资格并查验相关资料。
④证券营业部依据客户的书面申请设置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服务品种、存管或银证转账银行,客户自行设置密码。
⑤证券营业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2)资金账户开户的操作规范:
①开户申请。
②查验和复核。
③电脑开户。
④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⑤经办人将相关资料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⑦将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
⑧收市后,经办人将相关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资金存管银行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命题点二 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3)撤单。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命题点三 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命题点四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熟悉)
(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二)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重点)
(1)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3)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4)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韦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1)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①国债;②地方政府债;③可转换公司债券;④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简称“分离债”);⑤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⑥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⑦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2)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①国债;②地方政府债;③可转换公司债券;④分离债;⑤符合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⑥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⑦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2)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②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③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④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⑤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2)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②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③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④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⑤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⑥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命题点五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熟悉)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1)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要求:①人员执业资格;②管理制度建设;③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④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⑤对客户的告知义务;⑥风险揭示;⑦投资顾问服务协议;⑧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⑨服务收费;⑩业务推广与宣传;
⑪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⑫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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