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命题点一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及作用(掌握)
(一)含义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为:买断式回购的债券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质押式回购的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
(二)作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命题点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熟悉)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二)全国银行同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熟悉)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熟悉)
(1)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
(2)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3)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相应的交易、结算规则。
(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命题点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熟悉)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1)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9个)。
(2)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价格: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
②申报方向: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③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④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⑤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⑥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3)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熟悉)
1.履约舍制度
履约金制度与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的区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履约金制度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
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 |
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
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 |
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由双方协商 |
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 |
没有此类规则 |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 |
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 |
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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