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按规定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47.以券融资者不得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主体、回购场所的属性决定的。
48.收益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于以券融资方而言代表其固定的收益,对于以券融资方而言是其固定的融资成本。
49.折算率是根据同券种现货市场价格来加以确定的。用现券市场价格来确定折算率从理论上来讲比较合理。
50.从1994年9月12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为证券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
51.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法人机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但可以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52.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可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53.系统管理密码和数据库管理密码应分开管理,但可由同一人掌管。
54.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为意外性事故;属于证券营业部电脑软、硬件系统管理或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性事故。
55.对上级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证券营业部应正确核算其运行状况,并及时提供会计资料,力求其保值增值;对于这部分资金的占用,营业部可不向公司计付利息。拨入的营运资金应至少足以支付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席位费等基本开支。为避免营业部高负债经营和挪用客户结算资金,上级公司应足额划入营运资金并不得在验资后抽逃。
56.证券服务部可以由证券公司和其他机构联营或委托经营。
57.工作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防止保护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58.证券营业部未经批准不得再下设营业性场所,但可以在营业场所之外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委托买卖和清算交割等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证券交易。
59.证券营业部只能从事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自营业务、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签证、代理登记开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0.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人应当持开业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并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证券营业部应当自注册之日起1个月内开业。
61.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它与投资者预期收益目标回发生偏离。这种偏离只可能是负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者的预期目标)。
62.法律风险指在自营或经纪业务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如《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界定和《证券法》关于证券业务的规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63.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证券自营业务的市场风险就是通常所说的证券投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通过主观的努力是可以避免的。
64.事先预警主要是指有关管理层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先采取或拟订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
65.证券公司自营风险防范的措施从总体上来说包括:一是要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要有量化指标和各种技术性措施,三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
66.证券公司服务质量的提高不仅指礼貌待客、微笑服务,还包括服务规范、服务速度、服务知识与服务内容等方面。
67.证券交易风险的自律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内部自查和行业检查等方面。
68.证券交易风险一般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或代理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误引起的损失;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市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69.证券交易风险的自律管理包括足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坏帐准备制度等几个方面。
70.系统保障风险的防范应从交易保障系统的条件、数量和质量等几个方面着手。